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新修訂的海上交通安全法,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七十九號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海上交通安全法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提供了根本性、全局性、長期性法制保障,是引領和推動海運安全綠色高質量發展的“方向舵”和“航標燈”。整個立法過程歷經近20年,凝聚了行業的智慧和力量,立法成果來之不易。我作為一名曾經的參與者,談幾點認識和體會。
一、深刻認識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訂的重大意義
此次修訂頒布海上交通安全法,不僅對于保障海上人命財產安全,而且對于保障國際物流供應鏈暢通、提升海上交通安全治理水平、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構建新發展格局都具有十分重要意義。
(一)這是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的重要體現。海上交通安全法將維護人民群眾利益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增加了船員權益保護制度,強化了旅客安全運輸管理,強調了將生命救助優先于環境和財產救助,切實把體現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維護人民權益、增進人民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貫穿于法律制度修改完善的全過程,體現了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價值取向和目標追求。
(二)這是提升海上交通安全治理能力的內在要求。海上交通安全法在深化“放管服”改革、取消部分行政許可事項、完善海事監管方式和手段、優化航海保障建設等方面作出重大修改完善,為提高海事執法服務水平、提升海上交通安全治理能力營造了良好的法治環境。同時,海上交通安全法新增了公司安全營運及防污染制度,明確了地方政府的相關責任,強調了社會第三方參與海上搜尋救助,把過去管理與被管理“二元對立”的管理體系變為多方參與、共管共治的多元治理體系,有效推動了海上交通安全治理體系的優化升級。
(三)這是加快建設交通強國、航運強國的重要抓手。海上交通安全法強化了海事系統服務保障海上運輸的主要職責,拓展了海上運輸活動全過程監管范圍,規范了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秩序,為推進海運業安全發展、綠色發展、高質量發展,加快建設交通強國、航運強國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同時,海上交通安全法對我國締結或加入的國際海事公約進行了系統性的國內法轉化,實現了國內法律制度和國際法律制度的有機統一,更加明確地向國際社會表明我國積極推進海上執法合作、履行國際義務、與國際社會一道共同維護海洋公共安全與秩序的立場,樹立了負責任的大國形象,為我國海運業高水平開放、加快建設交通強國創造了良好的國際環境。
二、深刻理解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訂的豐富內涵
海上交通安全法在現行法的基礎上,圍繞維護海上交通秩序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的目標,主要從應對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新形勢、順應航運國際化發展新需求、統籌國內國際法律新制度、構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新體系等方面,進行了修改完善。
(一)優化海上交通條件,提高安全保障水平。一是規定海事管理機構根據需要劃定、調整并及時公布船舶定線區等海上交通功能區域。二是明確國家建立完善船舶定位、導航等海上交通支持服務系統。三是明確航標建設、維護、保養的行為規范和責任主體。四是規定強制引航范圍,明確引航機構、引航員和被引領船舶的責任。?
(二)強化船舶、船員管理,規范海上交通行為。一是規定船舶應當經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取得相應證書、文書及國籍證書。二是規定船員應當經過相應專業教育、培訓,持有合格有效證書,按照制度規程操縱和管理船舶。三是要求有關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管理人建立、運行安全營運和防污染管理體系及保安制度,取得海事勞工證書。四是明確船舶航行、停泊、作業需要普遍遵守的行為規則,規定船舶載運乘客、危險貨物以及進行危險貨物裝卸過駁作業的安全保護措施。
(三)嚴控行政許可事項,規范行政執法行為。一是精簡整合現行法律法規設立的涉及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行政許可事項,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將船舶安全檢驗改為第三方機構檢驗發證。二是為履行《國際海事勞工公約》,擬新設海事勞工證書核發許可。三是明確海上施工作業、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口、海上危險貨物運輸或者裝卸過駁作業等3項許可的適用范圍和條件。四是明確海事管理機構在船舶超載、威脅港口安全等情形下可采取的強制措施,要求實施監督檢查時避免、減少對正常作業的影響。
(四)完善海上搜救機制,健全事故調查處理制度。一是明確海上遇險人員依法享有獲得生命救助的權利,規定生命救助優先于環境和財產救助的基本原則。二是規定建立海上搜救協調機制,加強海上搜救力量建設,設立海上搜救中心負責組織、協調、指揮工作,建立定期演練和日常培訓制度,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海上搜救工作。三是規定險情發生后遇險、救援、指揮各方的行為規范,保障搜救行動有序開展。四是規定海上交通事故分類標準、調查主體、原則、程序等。
三、深刻把握海上交通安全法實施的三大關系
加快構建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審時度勢作出的重大決策。要深刻把握好海上交通安全法實施的三大關系,助力保障國際物流鏈暢通、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構建海上交通安全新發展格局。
(一)把握好發展和安全的關系。嚴格落實海上交通安全法各項條款,牢固樹立底線思維、持續筑牢安全體系、夯實本質管理基礎,著力構建全方位立體化水上交通運輸安全保障體系,推行全要素“水上大交管”動態監管模式。強化船舶、船員、船公司的本質安全管理,完善海上搜尋救助管理機制和海上事故調查處理制度,建設現代化綜合航海保障服務體系,提升現代化海事測繪能力,著力強化海上交通安全保障的“基本功”。
(二)把握好管理和服務的關系。海上交通安全法立足當前海上交通安全服務現狀,明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續優化航運業營商環境。要嚴格控制行政許可事項,強化事前事中事后監管,持續優化服務機制和手段,用好“互聯網+”“一網通辦”等載體,實現行政審批事項“一網通辦”和遠程申辦。要著力推動京津冀、長三角、粵港澳大灣區一體化發展,支持先行示范區、海南自貿港等改革試點建設,逐步推廣自貿區海事管理制度創新與示范經驗。
(三)把握好國內法與國際法的關系。海上交通安全法既統籌銜接了國內法規制度,又有效轉化了締結的國際公約,為行業內外開展海上交通安全治理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基礎。要加強與地方政府、漁業漁政、自然資源等部門互助協作,加大與海警、公安等部門聯合執法力度,加強對航運企業監管服務,著力構建共治共享共贏的水上交通安全共同體。積極拓展與重要海運國家、“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等開放合作,主動融入全球海上交通安全治理。同時,加強深遠海海事服務保障能力,完善水上通道規劃及航海服務保障體系,全面維護好國家海洋權益。
修法不易,實施好更需各方協調,持續努力,真正做到依法執法守法。中國航海學會作為航海領域的科技社團,將團結引領廣大航海科技工作者,踐行法治精神,傳承安全文化,努力實現“讓航行更安全、讓海洋更清潔”的愿景目標。
作者:中國航海學會理事長 何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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