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0-08-20 09:47:30 中國交通新聞網

近日,海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聯合印發了《海南省智能汽車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管理辦法(試行)》(簡稱《辦法》),明確采取分步推進的方式,逐漸放開與智能汽車發展狀況相匹配的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區域,并逐步實現商業化推廣應用。
《辦法》10月1日正式施行后,海南將認可省外封閉測試結果,允許有條件地開展高速公路測試,允許開展載人測試和示范應用。
車輛須接入平臺監管并購買保險
海南自貿港建設為開展智能汽車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工作提供了有利契機,特殊環境可滿足車輛在高溫、高濕、高鹽及多雨等復雜條件下的測試需求。《辦法》的出臺,有利于海南省發揮自貿港政策優勢、測試環境優勢、5G全覆蓋優勢、新能源汽車全域推廣優勢等,吸引更多企業落地海南開展智能汽車測試、研發及示范應用工作。
海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共同成立了智能汽車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管理聯席工作小組(簡稱聯席工作小組),負責統一實施、監督和管理,依法委托第三方機構負責申請受理、組織專家論證評估、跟蹤、數據采集、日常監管工作。
根據《辦法》,在海南申請測試和示范應用的主體,除具備國家要求的硬性條件外,測試和示范應用期間要建立應急預案,相關數據須接入第三方機構監管平臺;為申請車輛購買每車不低于500萬元的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或提供交通事故賠償保函,其中商用車應購買每車不低于1000萬元的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或提供交通事故賠償保函。
已獲得海南省智能汽車道路測試資格、取得臨時車號牌,一年內在海南道路單車自動駕駛測試里程不低于5000公里,且未發生同等責任或主要責任、全部責任交通事故的申請主體,可向第三方機構申請開展載人或載物的示范應用工作。
年安全行駛超萬公里可申請高速公路測試
為減少企業負擔、避免資源浪費,海南認可省外智能網聯汽車封閉試驗區測試結果,允許有條件地開展高速公路測試。
根據《辦法》,在海南省道路測試過程中,一年內累計單車自動駕駛道路測試行駛里程超過1萬公里,且無責任交通事故及失控狀況發生的車輛,其申請主體可申請海南省高速公路測試。在開展高速公路測試前,須在海南智能汽車封閉測試區進行高速公路自動駕駛能力評估驗證,并通過專家會評審和聯席工作小組審核。
高速公路測試不允許開展載人測試相關工作,申請主體應遵循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在實施交通管制措施的路段進行。申請高速公路測試的車輛數量,由聯席工作小組根據高速公路復雜情況統籌安排、逐級推進。
海南將積極總結試點經驗,開展環島旅游公路、城市公交、景區觀光線路智能汽車試點示范,推進智慧交通應用及景區智慧旅游;結合5G建設支持有條件的市縣開展國家級車聯網先導區建設,實現智能汽車與智慧交通融合發展。
交通事故依現行法律法規處理
2019年,海南組織開展全省智能網聯汽車摸底和產業發展調研工作。根據各方反饋,《辦法》明確了智能汽車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過程中,交通違法行為和事故責任認定的依據、相應的處理和處罰部門,并規定了在發生事故后當事人的義務等內容。
《辦法》規定,每輛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車輛對應固定的臨時行駛車號牌,不得互換。申請主體及駕駛人應嚴格遵守相關規定開展工作,道路測試車輛未獲得載人載物示范應用資格的,測試期間不得搭載無關的人員或貨物。發生違法行為或交通事故的駕駛人,由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現行法律法規進行責任認定及處理。相關申請主體要立即停止相關工作,在獲得第三方機構允許后,方可繼續進行道路測試或示范應用。
申請主體出現違規行為時,聯席工作小組可暫停或取消其相關資格,該主體一年內不得提交道路測試或示范應用申請;違規3次以上的,以及提交不實材料、數據的申請主體,聯席工作小組將不再受理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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