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政府出臺《河北省港口岸線管理規定》,規定港口岸線批準使用期限按相關海域、土地使用及碼頭主體設計規范等因素確定,使用期限不得超過50年。超過期限繼續使用的,港口岸線使用人應當在使用期限屆滿3個月前向原批準機關提出申請。
《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明確港口岸線的開發利用應當堅持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嚴格保護、綜合利用、集約開發和有償使用的原則。港口岸線的開發利用應當符合全省港口布局規劃和港口總體規劃,并與海洋功能區劃、當地城鄉規劃等其他有關規劃相銜接、協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劃使用港口岸線。港口岸線可以實行有償使用,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交通運輸等部門依照有關規定擬定。
《規定》對深水岸線和非深水岸線的審批程序進行了規范,規定對使用港口岸線的港口建設項目實行專家評審。評審內容包括建設項目是否符合國家和省產業發展政策和港口規劃,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岸線使用方案是否符合國家技術標準和規范,岸線使用方案是否滿足航道、通航安全的相關要求等。
《規定》指出,河北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港口管理部門應當設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箱,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舉報。對受理的舉報經調查核實后,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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