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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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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陸續復工復產,各地出臺保障措施指導復工

發布時間:2020-02-11 19:38:21 中物聯服裝物流分會

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同時,各地的大中小企業也都開始逐步復工復產,各企業員工也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陸續回歸工作崗位,進入正常的工作狀態,廣州、湖州、蘇州、昆山、張家港等地也紛紛出臺措施,幫助、指導企業復工復產。

以下為各地政策詳情:

廣東

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若干政策措施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關于疫情防控的決策部署,全力支持和推動受疫情影響的各類企業復工復產,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各級政府要進一步加大保障企業復工復產工作力度

(一)加強防疫指引。

省統一發布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系列預防控制指引,各地級以上市政府要強化主體責任,指派專人指導企業完成復工復產準備工作,確保企業在疫情防控達標前提下復工復產。

(二)落實復工條件。

細化復工復產保障方案,一企一策幫助企業協調解決職工返崗特別是專業技術人員返崗,以及口罩、防護服、消毒用品、測溫儀等防控物資購置問題。

(三)統籌做好防護。

支持企業做好職工健康管理。鼓勵大型企業設立集中隔離點。鼓勵各類省級以上開發區(高新區、經開區、工業園區)由管委會統一設立集中隔離點。對不具備自行設置集中隔離條件的中小企業,由當地政府集中安排。

(四)拓寬招工渠道。

加強省內外勞務幫扶協作,落實重點企業服務專員制度,精準摸查發布企業用工需求信息,推進線上供求匹配對接和遠程招聘。

二、進一步降低企業用工成本

(五)減輕社會保險負擔。

對受疫情影響不能按時繳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以及住房公積金的企業,允許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個月內補辦補繳;補辦補繳社會保險費用免收滯納金,相關待遇正常享受,不影響參保個人權益記錄。繼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工傷保險費率的政策。

(六)實施失業保險穩崗返還。

繼續對不裁員、少減員的企業實施穩崗返還失業保險費,按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予以返還。鼓勵受疫情影響企業與職工協商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

(七)發放援企穩崗補貼。

對職工因疫情接受治療或被醫學觀察隔離期間企業所支付的工資待遇,按照不超過該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基數的50%補貼企業,所需資金在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獎補資金中列支。鼓勵企業組織職工(含在企業工作的勞務派遣人員)參加線上適崗職業技能培訓,按規定給予補貼;平臺企業(電商企業)以及新業態企業參照執行。

三、進一步減輕企業經營負擔

(八)減輕企業稅費負擔。

疫情防控期間,準許企業延期申報納稅。對符合延期繳納稅款條件的企業,依法延長不超過三個月的稅款繳納期限。對納稅確有困難的企業,依法合理予以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定期定額”戶,合理調整定額或簡化停業手續。及時落實小微企業普惠性減稅等政策。

(九)減輕企業租金負擔。

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對受疫情影響較大不能正常經營的民營承租企業免收第一個月租金,減半收取第二、三個月租金;鼓勵其他物業持有人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減免租金。免租金兩個月以上的企業,按免租金月份數給予房產稅困難減免。

(十)加大技改資金支持。

企業在規定期限內通過技術改造擴大疫情防控急需重點調撥物資產能或轉產上述物資的,對其符合條件的設備購置額加大獎勵力度。

(十一)發揮國有企業關鍵作用。

國有大中型企業、行業龍頭企業在貨款回收、原材料供應、項目發包等方面,加大對產業鏈上中小企業的支持,促進產業鏈運行平穩。對已與國有企業簽訂合同的中小企業,確因疫情影響,無法按時履行合同義務的,可以適當延長合同履行期限。國有企業要按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中小企業、民營企業相關款項,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

四、進一步加大財政金融支持

(十二)加強金融紓困。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受疫情影響較大企業給予延期還貸、展期續貸、降低利率和減免利息支持。省中小企業融資服務平臺開通中小企業疫情應對金融服務專區和“綠色服務通道”,統籌省級扶持中小微企業專項資金,依托平臺為貸款企業提供貼息和風險補償服務。對受疫情影響較大企業,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梳理確定全省防疫重點保障企業名單,用足用好國家專項再貸款政策。

(十三)加大財政支持力度。

省級財政對相關企業擴大口罩機、防護服貼條機、負壓救護車等重點急需設備及關鍵、緊缺零部件生產予以資金支持。對國家和省確定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以及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衛生防疫、醫藥產品、醫用器材企業(由省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會同財政等部門審核確認)的2020年新增貸款部分,省財政按照人民銀行再貸款利率的50%予以貼息。鼓勵各級財政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畜禽水產養殖企業、休閑農業企業給予適當補助。鼓勵市縣財政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中小企業給予貸款貼息、應收賬款融資等重點支持,省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對創業者個人或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可視情展期1年,并繼續享受財政貼息支持。

(十四)支持企業擔保融資和租賃融資。

取消省內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反擔保要求,省融資再擔保公司對納入國家融資擔保基金支持范圍內的融資擔保業務免收擔保費用,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公司對受疫情影響較大企業新增融資擔保費率不超過1%。融資租賃公司要調整受疫情影響較大企業還款期限和還款方式,酌情減免不超過6個月的租金利息,免收租金罰息。

(十五)優化企業小額貸款服務。

監管指標優良的小額貸款公司經過批準,融資杠桿率可放寬至凈資產5倍,單戶貸款余額上限上調為不超過注冊資本的5%且不超過1000萬元。鼓勵對受疫情影響企業和個人下調貸款利率、延期或展期貸款1—3個月、免除1—3個月罰息和增加信用貸款及中長期貸款。

(十六)優化企業征信管理。

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企業,可按照調整后的還款安排,報送信用記錄。各地貿促會要建立“綠色通道”,根據實際情況為受疫情直接影響的外貿企業出具與不可抗力相關的事實性證明。

五、進一步優化政府服務

(十七)強化項目建設要素保障。

對疫情防控、能源供應、交通物流、醫療資源、生態環境等在建和新建項目,優先保障用地用林等資源指標;對新建非盈利性醫護場所,所需建設用地指標由省統籌解決;創造條件保障項目建設必須的鋼材、混凝土、砂石等建筑材料及時供應。

(十八)完善審批工作“直通車”制度。

建立項目審批綠色通道,簡化審批流程,壓縮審批時限。采取網絡、視頻等技術手段開展項目評估評審,加快推進項目前期工作。依托全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全面實行項目審批“不見面”在線辦理。

(十九)建立疫情防控物資境外采購快速通道。

完善疫情防控物資境外采購快速協調機制,設立防控物資進口快速通關“綠色通道”,對能提供主管部門證明、涉及特殊物品的防控物資實行便利通關政策,無需進行衛生檢疫審批。對疫情防控治療物資實行“兩步申報”“提前申報”“擔保放行”等作業模式,確保通關“零延時”。

(二十)強化涉企信息服務支撐。

依托“粵商通”平臺,及時發布疫情防控期間惠企政策措施,搭建企業訴求響應平臺,推動各地建立訴求響應機制,及時解決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面臨的突出問題。

本政策執行期暫定為自發布之日起的三個月(政策措施已經明確執行期的,按已規定的期限執行)。中央出臺相關支持政策,我省遵照執行。各地級以上市政府和省有關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加大惠企扶企力度。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20年2月6日

蘇州

關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安全有序復工的通知

各市、區人民政府,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太倉港口管委會;市各成員單位:

按照省、市有關企業復工要求,各類企業不得早于2月9日24時前復工。涉及保障公共事業運行必需(供水、供氣、供電、通訊等行業)、疫情防控必需(醫療器械、藥品、防護品生產和銷售等行業)、群眾生活必需(超市賣場、農貿市場、食品生產和物流供應等行業)及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除外。根據疫情最新進展情況和企業生產經營實際需要,現就企業安全有序復工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分類指導

1.現居湖北、浙江溫州、臺州等重點疫區和重點關注地區的人員,一律實施勸阻,疫情響應解除前不得提前返蘇復工。已返蘇的人員,根據各地要求實施居家隔離或集中隔離措施,符合健康條件的方可有序返崗。

2.其他地區返蘇企業員工,嚴格執行健康申報制度,符合健康條件的方可有序返崗。在企業集體宿舍組織隔離的,企業要做好嚴格規范管理和相關配套服務工作。

3.在近兩周內,有湖北、浙江溫州、臺州等重點疫區停留、旅行、居住史的,曾接觸確診患者的或來自重點疫區人員并發熱咳嗽的,嚴格按各地要求執行隔離14天。

4.身邊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確診病人,或有多名人員出現發熱咳嗽等癥狀的本地員工,嚴格按各地要求執行隔離14天。

5.隔離期自返蘇當天算起。隔離期內,可進行遠程會議、線上培訓等辦公活動。隔離期結束后,如無感染癥狀,方可正常復工。一旦發現員工有發熱、咳嗽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癥狀,立即報告并采取防護措施,安排其到就近定點醫療機構發熱門診就診,同時做好信息上報和隨訪。

6.鼓勵在蘇本地員工或者未返鄉員工,以及已確認解除隔離的其他員工,在企業統一組織下做好相關準備工作,按照政策要求的時間節點有序復工。

二、強化責任擔當

各地要強化屬地管理,加強對復工企業引導、監測和管控。企業復工前,須將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復工生產方案和承諾書等相關材料報所在縣(市)、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或由所在縣(市)、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委托鄉鎮(開發區)等屬地備案。對未經審批或備案擅自提前復工的企業,或者未按要求落實有關防疫主體責任的企業,依法依規進行處置,并追究相關責任。對已復工企業,要加強管理,統籌推進,確保安全復工。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加強指導,積極幫助企業有序復工。各企業要遵照《蘇州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復工規程(試行)》要求,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嚴格落實各項防控舉措和安全生產措施,確保執行到位、不留死角。

蘇州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指揮部企業防控組

2020年2月7日

昆山市關于實施商貿企業復工營業報備制度的通知

昆山開發區、昆山高新區、花橋經濟開發區、旅游度假區黨工委和管委會,各鎮黨委和政府,各城市管理黨工委、辦事處,市各部委辦局、各人民團體、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省、蘇州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切實壓緊商貿企業主體責任,加強商貿企業復工營業后的疫情防控工作,結合昆山實際,決定對商貿企業復工營業實施報備制度。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復工營業時間

1. 目前正在營業的商貿企業。本通告發布之日前,已在營業的提供生活必需品供應保障的超市、便利店、社區菜店、餐飲配送和團餐企業(不設堂食)等商貿企業,在做好相關防控措施的前提下,繼續開展營業活動。

2. 可申請復工營業的商貿企業。超市、便利店、社區菜店、餐飲配送和團餐企業(不設堂食)等現有商貿企業,達到復工營業條件的可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后可于2月9日24時后復工營業。其他商貿企業復工營業時間另行通知。

二、復工營業條件

商貿企業在復工營業時要切實履行疫情防控主體責任,嚴格按照《商務部辦公廳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做好生活服務企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零售企業在新型冠狀病毒流行期間經營服務防控指南(暫行)》《餐飲企業在新型冠狀病毒流行期間經營服務防控指南(暫行)》等相關要求落實好復工營業前后各項疫情防控措施,滿足以下條件方可復工營業:

1. 防控機制到位。企業負責人必須現場指揮,建立企業內部疫情防控組織架構,明確工作職責,制定復工營業方案、疫情防控工作方案、應急處置預案等工作措施。

2. 員工排查到位。把好企業員工入口關,全面排查所有員工,如實填寫《昆山市企業全員信息排查登記花名冊》,按照“一人一檔”做好建檔篩查工作。企業對疫情防控重點地區未返昆員工必須逐一溝通,全力勸阻其延期回昆至疫情響應解除。按規定完善落實企業內部醫學觀察、自行隔離等措施。企業需對擬上崗員工進行個人健康核查,一旦發現員工有發熱、咳嗽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癥狀,立即報告并督促其到就近定點醫療機構發熱門診就診,同時做好信息上報和隨訪。

3. 設施物資到位。企業要做好口罩、測溫儀、消毒水等疫情防控物資保障及發放工作,至少保持3天周轉量。企業要按照衛健委等相關部門制定的標準開展疫情防護和隔離工作,有條件的設置相應的隔離場所。

4. 經營管理到位。建立和落實復工上崗前個人防護知識全員培訓制度。每日監測上報員工身體狀況。落實場地的通風、消毒和衛生管理措施。從業人員應全程佩戴口罩提供經營服務,重點崗位應穿戴防護服、護目鏡、醫用口罩。營業場所入口處應配備測溫儀,對進入經營場所的消費者測量體溫,并提示消費者佩戴口罩,對未佩戴口罩或體溫異常者,予以勸阻其進入營業場所。在商品銷售、配送過程中嚴格防控疫情,杜絕污染。不得組織開展商品促銷、展覽展賣活動。

正在營業的商貿企業必須做到上述要求。

復工營業的商貿企業應嚴格落實各項安全生產措施,安全生產崗位人員必須到位,堅決防止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三、復工營業報備流程

1. 目前正在營業的商貿企業,在通告發布3日內,向所屬區鎮、城市管理辦事處補報《商貿企業復工營業申請表》和《疫情防控承諾書》。未達到復工營業條件的,不得繼續營業。

2. 現有商貿企業在具備復工營業條件的前提下,向所屬區鎮、城市管理辦事處提交《商貿企業復工營業申請表》和《疫情防控承諾書》。未經審核通過的,一律不得復工營業。

3. 營業面積1萬平米以上(含)的商貿企業,經區鎮審核通過后報市疫情防控工作指揮部備案;其他商貿企業根據所屬區域報各區鎮、城市管理辦事處審核備案。

昆山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指揮部

2020年2月8日

湖州

關于做好企業復工和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導意見

各區縣防控工作領導小組、市級各有關部門: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2月3日在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上重要講話精神和《浙江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做好企業復工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做好當前疫情防控各項工作的前提下,科學組織推動工業企業復工復產,現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總體要求

  堅決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要求,把疫情防控工作作為當前最重要的工作來抓,在疫情一級響應解除前,按照“存量防擴散、增量防輸入”的要求,堅持“安全有序、梯度推進、全程管控、全力支持”的原則,做到“回來前有準備、回途中有秩序、回來后有制度”,扎實做好企業有序復工和疫情防控工作,確保企業平穩過渡,逐步恢復正常生產經營秩序。

二、落實復工管控措施

  (一)建立“白名單”制度。各區縣建立重點企業“白名單”,優先將“金象金牛”企業、國家級綠色工廠企業、畝均評價AB類企業、重點出口企業、上市公司以及持有重大訂單企業、熱力電力企業、以本地員工為主的非勞動密集型企業,列入“白名單”。堅持“分業、分類、分人”的原則,成熟一個列入一個,從嚴管控,優先放行。建立重點人員“白名單”,對于企業生產管理過程中關鍵崗位、不可替代和不可脫崗的湖州市域外的員工,在報備所在鄉鎮(街道)疫情防控辦后,由所在企業落實14天醫學隔離觀察,經觀察無異常的可正常安排工作。

  重點企業、重點人員“白名單”確定流程為:企業提出書面申請,經鄉鎮(街道)組織預評估、初審同意后,報區縣防控辦審批,由區縣防控辦統一分批公布具體企業名單。

  復工時間安排為:2月10日0時前,除疫情防控必需(醫療器械、藥品、防護品生產和銷售等行業)及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外,一律不得復工;2月10日-17日,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下,對列入“白名單”的企業優先支持復工;2月17日以后,按照其他重點骨干企業、其他規上工業企業順序依次復工。

  (二)建立“二級審批、一級備案”制度。對工業企業復工實行審批制,未經審批不得擅自復工。企業應于復工前,向所在鄉鎮(街道)提出復工申請,同時提供復工申請表、復工承諾書、復工方案等相關材料,確保達到疫情防控和安全生產的要求。鄉鎮受理、初審、復核,經所在區縣防控辦審批同意,報送市經信局備案后可以開工。

  (三)建立企業員工雙承諾制度。嚴格實施企業向屬地疫情防控辦承諾落實復工方案、員工向企業作出健康申報和自我防控的承諾,切實加強風險管控。企業承諾書報鄉鎮防控辦。

  (四)建立日常巡查制度。鄉鎮實行網格化管理,定期巡查企業復工方案落實、信息報送等情況。屬地鄉鎮(街道)防控辦每天對企業報送的相關情況進行核查,市、區縣對企業不定期抽查。發現落實不到位的,停止屬地鄉鎮新增審批。

三、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企業必須做到“十要”,按照法人負責和“誰用工、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切實落實主體責任。

  (一)成立疫情防控領導小組。企業成立由法定代表人牽頭的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組成專班專人負責疫情防控工作;成立由企業負責人擔任組長的疫情防控工作監督管理組,對企業的疫情防控工作進行全天候監督。

  (二)建立企業復工詳細方案。制訂本企業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復工操作手冊,包括領導體系、責任分工、排查制度、日常管控、后勤保障、應急處置等內容,并細化落實到車間、班組、崗位,明確專人負責。

  (三)加強返崗返工人員健康監測。企業要提前主動與返崗員工進行聯系,進行“一人一檔”健康狀況登記。對來自疫情嚴重地區的員工,一律勸其暫時不要返回,不能勸返的一律采取集中隔離14天留觀措施。對來自其他地區的員工,企業要提前將返湖員工信息上報所在鄉鎮(街道)防控辦備案初審,并送區縣防控辦審核同意,落實14天居家醫學觀察措施。

  (四)做好充分的物資保障。企業在復工前,應根據企業廠區規模、員工數量等,自行配備相應數量的口罩、測溫儀、消毒水等防疫物資,落實疫情防控管控專管人員,設立企業測溫點、臨時隔離室。

  (五)加強日常防控工作。嚴格執行體溫檢測,在廠門口設置測量點,安排專人測量進廠人員體溫,一旦發現超過37.2℃或呼吸道感染癥狀者,拒絕入廠并上報屬地鄉鎮(街道)防疫辦。嚴格實行員工分餐制、送餐制或錯峰就餐制。減少會議和集體性活動,加強企業辦公等場所的通風和消毒。

  (六)建立疫情應急預案。落實醫學隔離觀察制度,制定隔離應急預案。利用職工宿舍,實施集中隔離醫學觀察,指定專人負責,每天三次測量體溫、詢問癥狀、作好記錄,嚴禁醫學觀察人員在隔離觀察期內外出。

  (七)建立企業自控機制。企業疫情防控工作監督管理組負責每日對企業的疫情防控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按時如實向屬地政府報送相關情況。

  (八)科學招工用工。企業要有計劃地與用工輸出地溝通,應采取線上招聘方式,保障工人及時到崗。在疫情一級響應解除前,企業不得到疫情嚴重地區開展招聘活動,不得從疫情嚴重地區新招聘員工,不得安排員工到疫情嚴重地區出差。

  (九)切實承擔社會責任。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實行柔性上班制度。對因疫情未及時返回企業復工的職工,經協商一致,可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具體年休假時間、待遇按有關規定確定。

  (十)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企業要提前制定復工后生產計劃,合理安排生產進度,嚴格落實各項安全生產措施,杜絕因趕工、搶工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特種行業、崗位及工種必須經主管部門核準后才可復工。

四、落實員工防護責任

  企業員工要做到“六必須”,切實落實個人防護責任。

  (一)主動做好自我防護。在家休息期間及恢復生產后,必須嚴格按照《疫情形勢下企業節后復工操作手冊》的規定,主動做好自我防護和消毒工作;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上下班必須佩戴防護口罩,下車后必須及時使用洗手液洗手。

  (二)身體出現異常要及時上報。員工出現發燒、乏力、干咳或呼吸困難等癥狀,必須主動報告管理層,并配合企業和防疫部門的相關工作。

  (三)佩戴口罩、接受體溫測量。人員進入廠區前,必須佩戴口罩,并主動配合接受體溫測量。要主動配合專門負責人員,準確登記姓名、電話、近期是否去過疫情嚴重地區等信息。

  (四)就餐服從企業規定。員工就餐必須服從企業分餐制或分批次用餐等管控規定;餐廳服務人員崗前必須進行體溫測量并保留檢測記錄,統一佩戴手套、醫用口罩等防疫物品。

  (五)養成良好衛生習慣。員工飯前便后必須消毒洗手,門衛、保潔等后勤人員必須每日更換防護用具,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

  (六)自覺接受健康教育。不信謠,不傳謠,嚴禁利用社交媒體傳播不實信息,制造恐慌情緒。

五、落實各方聯動

  各區縣要強化屬地管理協調職能,建立提前復工監管機制,并結合實際,制訂企業復工和疫情防控具體實施方案向社會公布。企業所在鄉鎮(街道)要會同衛生健康、經信、交通、公安、應急管理等部門,做好企業疫情防控和安全生產工作,落實復工企業主體責任和屬地監督責任,實行閉環管理。經信、衛生健康、商務、公安、交通等市級部門要指導企業做好復工和疫情防控工作,協調保障復工企業的防疫物資,強化信息共享。

六、落實對企業復工的幫扶

  (一)嚴格落實“湖八條”等政策。各地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湖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應對疫情支持企業健康發展的八條意見》(湖政發〔2020〕3號)等政策意見,不斷深化“三服務”活動,主動幫扶具備防疫防控條件的企業早日復工,全力支持企業健康發展。要加快兌現專項資金扶持,對符合兌現條件的項目即時兌現;對建設周期較長的項目,可以根據項目的實際投資發生額,提前按比例進行扶持資金兌現。

  (二)支持非疫情嚴重地區籍員工提前返回。密切關注復工企業的用工情況,實行返湖員工信息預申報制度,協調解決缺工問題。要創新招聘和用工方式,指導企業有計劃地與用工輸出地溝通,原則上采取線上招聘方式,保障工人及時到崗。

  (三)支持企業包車接回員工。認真貫徹落實《關于做好春節后錯峰返程加強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國發明電〔2020〕1號)》精神,對企業確因復工需要,經鄉鎮(街道)防控辦批準,企業可安排包車接回相對集中的外地職工。企業要對有包車需求的職工進行預登記,包車流程要規范,要有預審制度,并報所在鄉鎮(街道)防控辦備案。包車返回員工登車前、抵達后均需測量體溫,體溫異常者不得上(下)車。

  (四)緩解企業資金難題。加強信貸紓困,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企業,各銀行機構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對因疫情面臨還款困難的企業,予以展期還貸、展期續貸、減免逾期利息等幫扶。降低融資成本,持續推進無還本續貸、循環貸等還款方式創新,推動轉貸成本持續下降。發揮綠色金融綜合服務平臺作用,鼓勵企業在線便捷辦理貸款、股權、擔保等金融服務。

  (五)加強企業物流服務。確保公路交通網絡、應急運輸綠色通道、必要生產生活物資等重點運輸順暢。保障防控物資到位,強化防疫物資運輸與配送,保障防疫藥品和物資的有效供應。做好復工企業返崗員工的交通支持,協調相應的省際交通通行,確保企業員工包車通行順暢,順利返崗。

  (六)助推企業擴大訂單。加強國際商事認證服務職能,要為企業及時辦理不可抗力證明。加大展會補助力度,支持企業利用展會積極搶抓外貿訂單,對列入年度市級財政補助目錄范圍內及目錄外的展會,因疫情原因,導致企業支付參展費用后不能參展的,展位費按全額和50%比例的補助。適當提高出口企業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的保費補貼標準,進一步提高保險覆蓋面,做到應保盡保。

湖州市防控工作領導小組

2020年2月7日

張家港

張家港市關于實施企業復產復工備案審批制度加強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鎮政府,冶金工業園、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常陰沙現代農業示范園區、雙山香山旅游度假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屬各單位(公司),各條線管理單位:

為有效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蔓延,突出落實疫情防控企業主體責任和各鎮(區)屬地管理責任,引導全市企業有序開展復產復工,經研究決定,對2月9日24時后復產復工企業實施備案審批制度。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企業復產復工的條件

企業在復產復工時要嚴格落實疫情防控主體責任,必須嚴格按照《關于印發江蘇省工業企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衛生學技術指南(試行)的通知》(蘇防疫企業防控函〔2020〕3號)、《關于印發蘇州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復工規程(試行)的通知》(蘇防控〔2020〕4號)要求,落實檢疫查驗和健康保護措施,并滿足以下條件方可復產復工:

(一)防控機制到位。企業要明確疫情防控的內部責任機制,建立疫情防控管理體系,明確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部門車間班組負責人及疫情信息報告人的工作職責,制定疫情防控應急預案和工作措施。復工企業要嚴格落實各項安全生產措施,堅決防止因趕工、搶工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二)員工排查到位。企業要組織對每一名員工的籍貫和14天內去向進行排查。對來自、去過、途經疫情重點地區的員工分類建立監控清單,并規勸留在當地暫不返港復工,鼓勵員工延遲返港上班;對來自、去過、途經疫情重點地區的返廠返單位員工要排查其抵港時間,按規定完善落實企業內部醫學觀察、自行隔離等措施,確保其隔離觀察14天并經體溫測量正常后方可上崗。

(三)設施物資到位。企業要準備必需的防控物資,購置快速紅外體溫探測儀、消毒水、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資,物資儲備不少于3天用量。企業要落實隔離場所,設置有集體宿舍的企業,要設置臨時隔離場所,安排單人單間、相對獨立房間作為疫區返崗人員臨時隔離場所;不具備條件的企業,要按照各鎮(區)的統一安排,確定具體的隔離觀察地點并向所在鎮(區)報備。

(四)內部管理到位。企業原則上要實施封閉管理,嚴禁無關人員進入本單位生產辦公場所;要每日對全體上班人員進行入廠、入單位前體溫測量、健康詢問并做好記錄,凡有發熱、咳嗽等癥狀的,應阻止其進入工作場所;要按規定上報復產復工人員情況、重點監控類人員情況、員工健康狀況等;要做好場地的通風、消毒和衛生管理及隔離區管控,建立和落實復工上崗前個人防護知識全員培訓制度;要科學安排員工交通出行和生活保障,落實食堂防控措施,加強宿舍等人員集聚場所安全管理。

二、實行復產復工備案審批制度

(一)全市各類企業復產復工,要在具備上述條件的前提下,在開工前須至少提前3日(自然日)向所在轄區疫情防控指揮機構報告,提交復產復工備案審批表、疫情防控承諾書等資料。實行備案審批分級管理,按照員工人數200人以上(含200人)的企業由所在鎮(區)疫情防控指揮機構初審后,提交市疫情防控指揮部企業防控(復工服務)組備案審批;員工人數200人以下的企業,由所在鎮(區)疫情防控指揮機構備案審批。

(二)建筑、交通、水務等建設工程項目,由施工單位按照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要求,統一向市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備案審批手續。

(三)對未經備案審批擅自提前復工的企業,或者不如實提供信息、不配合隔離等疫情防控措施,以及未按要求落實有關防疫主體責任的企業和負責人,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企業防控(復工服務)組要會同各鎮(區)及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嚴肅追究責任。 

張家港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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