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7號,以下簡稱《公告》)要求,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本市承擔商品儲備業務企業享受稅收優惠的具體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接受本市市區兩級政府有關部門委托,承擔糧(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種儲備商品業務的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按《公告》規定免征印花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承擔商品儲備業務企業享受《公告》規定的免稅政策,應按照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申報手續,并將以下資料留存備查:
(一)與市區兩級政府有關部門簽訂的承擔儲備任務的書面委托協議,或相關儲備文件,或管理公司與子公司簽訂的收購、存儲協議;
(二)取得財政儲備經費、補貼的管理文件,或相關協議,或單據、憑證;
(三)承擔儲備任務的自用房產、土地的權屬證明及房產原值說明情況;
(四)承擔儲備商品業務情況等相關資料。
本公告執行時間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以后已繳上述應予免稅的稅款,從企業應納的相應稅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稅。
特此公告。
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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