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7-12-26 09:20:34 網絡事業部

為加快推進運輸物流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制度,完善違法失信懲戒的聯動機制,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我局會同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鐵路局、中國民航局、國家郵政局等部門的有關司局研究起草了《關于加強和規范運輸物流行業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區月壇南街38號國家發展改革委經濟運行調節局交通與物流處,郵編100824
2.電子郵箱:yswlxy@163.com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8年1月7日。
附件:關于加強和規范運輸物流行業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
國家發展改革委經濟運行調節局
2017年12月25日
附件
關于加強和規范運輸物流行業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
(征求意見稿)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加快推進運輸物流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關于加強和規范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發改財金規〔2017〕1798號)、國家發展改革委等20個部門《關于對運輸物流行業嚴重違法失信市場主體及其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發改運行〔2017〕1553號)要求,建立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以下簡稱“黑名單”)制度,完善違法失信懲戒的聯動機制,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運輸物流行業“黑名單”管理是指運輸物流行業市場主體及其有關人員(以下簡稱失信主體)因具有嚴重失信行為,被相關部門依法依規列入“黑名單”,并向社會公布,實施信用約束、聯合懲戒。對失信行為情節較輕、尚未達到“黑名單”認定標準的失信主體,相關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將其列入誠信狀況重點關注對象名單(以下簡稱“重點關注對象名單”),加強監管。對于已被列入其他行業或領域“黑名單”的失信主體,根據違法失信性質和嚴重程度,經相關部門認定后,可將其列入運輸物流行業“黑名單”。
(二)運輸物流行業市場主體是指從事運輸、倉儲、配送、代理、包裝、流通加工、快遞、信息服務等物流相關業務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和個體工商戶;有關人員是指負有直接責任的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及從業人員。
(三)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對全國運輸物流行業“黑名單”管理工作的指導和協調,利用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信用中國”網站,開展“黑名單”的匯總、交換和發布,推動實施聯合懲戒。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鐵路局、中國民航局、國家郵政局等國家相關部門負責職權范圍內“黑名單”認定標準的制定。縣級以上相關部門和國家相關部門的有關直屬機構依據職責分工負責管轄范圍內“黑名單”的管理工作。
(四)認定為運輸物流行業“黑名單”的失信主體相關信息應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依據《關于對運輸物流行業嚴重違法失信市場主體及其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實施聯合懲戒。
二、認定標準
(五)公安部負責制定道路交通安全領域“黑名單”認定標準;交通運輸部負責制定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站場(港口)經營領域“黑名單”認定標準;商務部負責制定國際貨運代理領域“黑名單”認定標準;海關總署負責制定報關單位“黑名單”認定標準;國家鐵路局負責制定鐵路運輸領域“黑名單”認定標準;中國民航局負責制定民航運輸、機場經營領域“黑名單”認定標準;國家郵政局負責制定郵政寄遞領域“黑名單”認定標準。
(六)道路交通安全領域失信主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列入“黑名單”:
1.因使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登記后,被公安交管部門撤銷駕駛許可或者機動車登記的人員、法人。
2.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機動車牌證的人員、法人。
3.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駕駛人及車輛所屬道路運輸企業。
4.吸毒駕駛機動車的駕駛人及車輛所屬道路運輸企業。
5.駕駛營運機動車行駛速度超過規定時速20%或者駕駛機動車行駛速度超過規定時速50%的駕駛人及車輛所屬道路運輸企業。
6.被吊銷駕駛證的人員。
7.因記滿12分被降級的駕駛人。
8.因交通違法行為被行政拘留的人員及其所在的道路運輸企業。
9.因交通違法行為被處罰的道路運輸企業及有關責任人員。
10.在有人員死亡的交通事故中負有責任的駕駛人及其所在道路運輸企業。
(七)道路運輸領域失信主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列入“黑名單”:
1.貨運車輛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
2.貨運車輛駕駛人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
3.道路運輸企業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的貨運車輛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10%,被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的。
4.指使、強令車輛駕駛人超限運輸貨物,被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處以2萬元以上罰款,或者1年內被給予3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5.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超限運輸行政許可,或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
6.超限超載運輸車輛駕駛人、源頭單位、大件運輸企業無正當理由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7.因堵塞交通、強行沖卡、暴力抗法、破壞相關設施設備,被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
8.因違法超限超載造成重大責任事故且負同等責任以上的。
9.暴力抗法致人死亡或傷害的。
(八)水路運輸領域失信主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列入“黑名單”:
1.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由相關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撤銷相關經營資格或吊銷相關許可證件的。
2.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由相關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停產停業整頓的。
3.存在被納入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黑名單”的嚴重失信行為的。
4.在申請交通運輸有關行政許可、財政補貼等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謊報瞞報重要事項的。
5.偽造、變造、買賣、轉借、涂改從業資格證書的。
6.未取得相應種類的從業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7.在參加相關從業資格考核中存在舞弊情形的。
8.因從業人員的主要責任,從業單位被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撤銷相關經營資格或吊銷相關許可證件的。
9.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嚴重失信行為。
(九)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領域失信主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列入“黑名單”:
1.危險貨物/污染危害性貨物進出港口瞞、謊報違法行為的主體(出港為托運人,進港為承運人)(一個日歷年度內在一個市級海事管理機構轄區內發生兩起及以上)。
2.偽造船舶法定證書和文書的船舶。
3.不如實記錄防污文書的船舶(一個日歷年度內發生兩次及以上)。
4.未如實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應報告的防污染作業信息的船舶及作業單位(一個日歷年度內發生五次及以上)。
5.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船載危險貨物申報員:
(1)未按規定進行申報或者報告,導致危險貨物在裝卸或者運輸過程中發生事故的;
(2)欺騙、造假、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違法行為;
(3)冒用他人《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從業資格證書》辦理申報的;
(4)對危險貨物發生重大事故負有責任的;
(5)將《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從業資格證書》轉借或者轉讓他人使用的;
(6)涂改《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從業資格證書》的;
(7)對謊報瞞報危險貨物負有責任的。
6.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集裝箱裝箱檢查員:
(1)未按規定簽發《集裝箱裝箱證明書》,導致危險化學品(貨物)集裝箱在裝卸或者運輸過程中發生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
(2)欺騙、造假、提供虛假《集裝箱裝箱證明書》的;
(3)冒用他人檢查員證書簽發《集裝箱裝箱證明書》的;
(4)檢查員賬號轉借或者出租給他人使用的;
(5)為非本人從業的單位所裝的集裝箱簽發《集裝箱裝箱證明書》的;
(6)未到現場監裝檢查簽發《集裝箱裝箱證明書》的。
7.航運公司無故拒絕接受海事管理機構對其開展的日常監督檢查或無正當理由對海事管理機構督促整改的事項在規定時間內未進行整改的。
8.航運公司所管理船舶發生死亡(失蹤)5人及以上的水上交通事故,經調查發現公司安全管理存在嚴重問題的。
9.航運公司所管理的船舶三分之一及以上被列入重點跟蹤船舶的。
10.航運公司所管理的船舶發生違章違法行為后拒絕接受或逃避處理,航運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1.航運公司所管理的船舶使用偽造、變造、轉讓、買賣、租借的船舶證書、船員證書從事營運或其他有關活動的。
12.航運公司未按規定建立公司安全管理體系并取得有效的符合證明(DOC)或所管理的船舶未取得有效的安全管理證書(SMC),經海事管理機構督促后仍未整改的。
13.船舶、水上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在船舶、水上設施建造或者重大改建時,違反規定,不向建造或者改建地船舶檢驗機構申請檢驗的。
(十)進出口報關領域失信主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列入“黑名單”:
1.有走私犯罪或者走私行為的。
2.非報關企業1年內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次數超過上年度報關單、進出境備案清單等相關單證總票數千分之一且被海關行政處罰金額超過10萬元的違規行為2次以上的,或者被海關行政處罰金額累計超過100萬元的;報關企業1年內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次數超過上年度報關單、進出境備案清單總票數萬分之五的,或者被海關行政處罰金額累計超過10萬元的。
3.拖欠應繳稅款、應繳罰沒款項的。
4.上一季度報關差錯率高于同期全國平均報關差錯率1倍以上的。
5.經過實地查看,確認企業登記的信息失實且無法與企業取得聯系的。
6.被海關依法暫停從事報關業務的。
7.涉嫌走私、違反海關監管規定拒不配合海關進行調查的。
8.假借海關或者其他企業名義獲取不當利益的。
9.弄虛作假、偽造企業信用信息的。
10.其他海關認定為失信企業的情形。
(十一)鐵路運輸領域失信主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列入“黑名單”:
1.鐵路運輸托運人托運貨物、行李、包裹時將危險化學品謊報或者匿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
2.鐵路運輸托運人兩次以上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或者在危險貨物中夾帶禁止配裝貨物的。
3.鐵路運輸托運人托運貨物、行李、包裹時匿報、謊報貨物品名、性質、重量,或者裝車、裝箱超過規定重量造成事故的。
4.鐵路運輸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和有關人員,在非危險貨物辦理站辦理危險貨物承運手續,承運未接受安全檢查的貨物,承運不符合安全規定、可能危害鐵路運輸安全的貨物,未按照操作規程包裝、裝卸、運輸危險貨物,造成事故的。
(十二)民航運輸領域失信主體存在下列情形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列入“黑名單”:
因違規運輸危險品造成危險品運輸事故征候,并且拒絕采取措施加以整改的。
三、認定程序
(十三)縣級以上相關部門和國家相關部門的有關直屬機構根據職責分工,按照統一標準認定運輸物流行業“黑名單”。國家相關部門可根據需要,授權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業和信用服務機構按照統一標準認定運輸物流行業“黑名單”。
(十四)鼓勵行業協會商會、大數據企業、金融機構、新聞媒體、社會組織等各類單位和公民向認定部門(單位)提供相關主體的失信行為信息作為“黑名單”認定的參考。
(十五)認定部門(單位)應當在“黑名單”認定前予以公示或采用其他有效方式告知失信主體。公示期未有異議的,認定單位按程序逐級報送“黑名單”信息。失信主體提出申訴意見的,認定單位根據事實、理由和證據確定是否采納,并將結果予以告知。未最終認定的,暫不列入“黑名單”。當事人對反饋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復議。
四、“黑名單”信息共享和發布
(十六)“黑名單”信息主要內容包括:一是相關主體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組織名稱(或自然人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全球法人機構識別編碼(LEI碼)(或公民身份號碼、港澳臺居民的公民社會信用代碼、外國籍人身份號碼),負有直接責任的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從業人員)姓名及其身份證件類型和號碼等;二是列入“黑名單”的事由,包括認定違法失信行為的事實、認定部門(單位)、認定依據、認定日期、有效期等。
(十七)認定部門(單位)應將認定的“黑名單”信息逐級報送至國家相關部門。國家相關部門應按照統一的數據格式,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將本領域新產生的“黑名單”信息推送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十八)“信用中國”網站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將認定生效的“黑名單”向社會公眾發布。名單信息的發布,應當客觀、準確、公正,保證發布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對于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發布前應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名單信息的發布時限與名單的有效期保持一致。
五、實施聯合懲戒
(十九)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于每季度首月15日向簽署《備忘錄》的部門和單位提供“黑名單”。簽署備忘錄的部門和單位負責對其實施懲戒。
(二十)鼓勵有關行業協會商會、物流服務平臺企業、信用服務機構查詢使用“黑名單”,對列入“黑名單”的失信主體實施市場性、行業性、社會性約束和懲戒。
(二十一)簽署《備忘錄》的部門和單位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反饋上年聯合懲戒的實施情況。
(二十二)國家發展改革委及時對“黑名單”聯合懲戒實施情況進行匯總梳理,并通報相關部門和單位。
六、“黑名單”退出和權益保護
(二十三)失信主體列入“黑名單”的有效期原則上為自發布之日起1年。國家相關部門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二十四)“黑名單”有效期屆滿后,認定單位、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信用中國”網站及時將失信主體移出“黑名單”。
(二十五)“黑名單”有效期結束前,失信主體可以通過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社會影響等方式修復信用。失信主體實施信用修復行為的,可以向認定部門(單位)提交相關材料,申請信用修復。認定部門(單位)確認同意修復的,失信主體可以提前移出“黑名單”。“黑名單”認定標準發生改變,對于不符合新認定標準的主體,認定部門(單位)將其從“黑名單”中移出。國家相關部門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二十六)認定部門(單位)同意將相關主體提前移出“黑名單”的,應立即將信息逐級報送至國家相關部門,由其推送給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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